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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