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