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委托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处分: (一) 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未按规定的时间送公司审核转递的; (二) 不按规定的程序、格式及要求出具公证书,经提示未及时改正的。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