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委托公证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业务。 司法部于每年一月份对注册的委托公证人进行年度公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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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