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注册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委托公证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司法部申请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办理委托公证业务。 司法部于每年一月份对注册的委托公证人进行年度公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