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司法部每三年举行一次委托公证人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面试。重点测试申请人对内地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委托公证业务、普通话的掌握程度。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司法部颁发委托书并予以首次注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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