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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