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委托条件及程序第十条司法部接到有关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中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的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考试。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