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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