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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