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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