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五十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通航技术尺度等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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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