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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