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五)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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