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或者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四)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批准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