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二)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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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