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