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