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