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分批安排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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