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