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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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