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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