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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