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