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台湾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大陆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