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台湾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大陆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