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