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