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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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