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