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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