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