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