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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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