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