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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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