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台湾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