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台湾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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