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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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