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