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外,空间物体应由空间物体的所有者进行国内登记。有多个所有者的空间物体由该物体的主要所有者代表全体所有者进行登记。 空间物体发射者应对该物体的国内登记提供必要的协助。

和第八条 所述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进入空间轨道 60 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所规定的内容,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登记资料,履行登记手续。 依本办法所登记的空间物体的状态有重大改变(如轨道变化、解体、停止工作、返回及再入大气层等)时,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状态改变后 60 天内进行变更登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