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负责。 涉及其他共同发射国的国内登记,必要时由国防科工委商外交部确定登记者。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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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