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负责。 涉及其他共同发射国的国内登记,必要时由国防科工委商外交部确定登记者。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