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实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所有从事发射或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政府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义务。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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