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实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所有从事发射或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政府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义务。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