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空间物体的国际登记,依照《登记公约》的有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在空间物体国内登记后 60 天内,通过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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