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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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