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