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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