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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