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毒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