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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