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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