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六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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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