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罚 则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