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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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