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五十五条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