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五十四条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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