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五十三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