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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