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