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四十八条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