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四十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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