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四十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