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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