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