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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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