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